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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978797威尼斯老品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 发布日期:2014-07-01 编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精神,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 学校按规定统筹利用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奖励支持表现优良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第二章 奖励比例、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学校根据研究生收费标准、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等因素,确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等级、奖励标准和评定办法(分档设定奖励标准),报山东省财政厅、教育厅备案。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新生奖学金和综合奖学金两类,比例及奖励标准见下表,奖学金金额和奖励比例将根据山东省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学生类别

等级

奖学金金额

比例

新生奖

综合奖

博士研究生

一等

10000

20%

20%

二等

5000

40%

40%

硕士研究生

一等

6000

推免生30%+第一志愿录取生10%

10%

二等

4000

推免生70%+第一志愿录取生20%

20%

三等

2000

第一志愿录取生30%

30%

第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六条 研究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学业奖学金的评定:

1. 因考试作弊等违反校纪受到警告以上(包括警告)处分者;

2. 学术行为不端者;

3. 在科研工作及学习实践中,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及损失者;

4. 参与非法组织及活动者;

5. 本学年有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6. 未通过研究生中期考核者

7. 未按时交纳学费者。

第三章 奖学金评定

第七条 各学院应成立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委员会,并制定本单位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八条 新生奖学金评定:新生奖学金评定安排在第一学期初进行。主要依据研究生的初试成绩(推免生以本科阶段综合测评名次来确定)、思想品德等方面来确定。综合奖学金评定分别安排在第三学期和第五学期进行,主要依据研究生的思想品德、课程学习、科研成果和创新能力等方面综合评定。

第九条 新生奖学金的评定:由研究生处按照研究生入学考试的初试成绩和推免生的本科阶段综合测评来确定奖学金的等级,进行网上公示,最终确定学业奖学金的名单。

第十条 综合奖学金的评定程序为:

1.个人申请。研究生应根据学校、学院制定的具体评定细则,结合自己实际情况,申请相应等级的综合奖学金。

2.学院评审。学院认真审核研究生的个人申请,在参考导师推荐意见的基础上,综合评定并形成考核意见。在学校下发的奖学金比例范围内,确定获得各级奖学金的名单,并在学院范围内公示。评定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报研究生处。

3.研究生处核准。研究生处根据综合奖学金的总比例和额度,核准、公示最终获得综合奖学金的名单。

第十一条 研究生对学业奖学金评定结果持有异议,可在评审结果公示期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诉,学院在接受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若研究生对学院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学院答复后5个工作日内向研究生处提起申诉。研究生处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通知研究生本人及所在学院。此意见即为学校最终处理意见。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

第十二条 学业奖学金按照研究生的注册学制,每年十个月发放。超过注册学制的学生不在评定范围之内。

第十三条 保留入学资格研究生的第一年学业奖学金按录取时确定的等级和标准入学后发放。

第十四条 研究生如出现下列情形,学校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其奖学金实行暂停、降档或终止奖学金的发放:

1.因各种原因离校三个月以上的,不予发放离校期间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学金自离校手续办理完成日起停发,回校后自报到手续办理完成日起恢复发放。

2.申请休学的,休学期间停发奖学金。研究生复学后,根据休学的具体情况续发或重新评定学业奖学金。

3.中途退学的,自退学之日起停发奖学金。

4.在学习期间,出现违规违纪情况的,停发学业奖学金。

第五章 奖学金管理

第十五条 为加强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管理,各部门应明确职责,公平公正地组织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工作。

1.研究生处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工作的名额分配、协调与管理。

2.财务处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发放工作。

3.学院负责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和组织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具体评定工作。

第六章

第十六条 学校为获得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发放荣誉证书。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自 2014 91 开始实施,从 2014级研究生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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